一、獸藥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:
1、具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醫技術人員;
2、具有與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、設備、倉庫設施。
二、開辦獸藥經營企業,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,發給《獸藥生產許可證》。獸藥經營企業持《獸藥生產許可證》向當地工商管理行政機關申請登記,經批準后領取《營業執照》。
《獸藥生產許可證》應當規定有效期,期滿經重新審查合格后發證。
三、禁止生產、經營假獸藥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獸藥:
1、以非獸藥冒充獸藥的;
2、獸藥所含成分的種類、名稱與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不符合的。
禁止生產、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獸藥:
1、未取得國家批準文號的;
2、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明文規定禁止使用的。
對生產、經營劣獸藥或者違反上述規定的,依照刑法關于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、銷售偽劣獸藥罪的規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夠刑事處罰的,責令其停止生產、經營該獸藥,沒收其藥物和違法所得,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;情節和后果嚴重的,并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、停業整頓或者吊銷《獸藥生產許可證》、《獸藥經營許可證》、《獸藥制劑許可證》。
四、 未取得《獸藥生產許可證》、《獸藥經營許可證》《獸藥制劑許可證》,擅自生產、經營獸藥或者配制獸藥制劑的,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夠刑事處罰的,責令其停產、停業或者停止配制獸藥制劑,沒收全部獸藥和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。